(2017)湘1023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柏林与李祖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柏林,李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2082号申请人:罗柏林,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马田墟。被申请人:李祖平,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太和镇七郎村南凤组。罗柏林与李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柏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祖平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罗柏林自愿以其所有的一辆江铃牌云A127**轻型普通货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祖平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罗柏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洪超人民陪审员 曹建国人民陪审员 朱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