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昌伟与章亮、郑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伟,章亮,郑金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991号原告:黄昌伟,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贝,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章亮,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金爱,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原告黄昌伟与被告章亮、郑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黄昌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昌伟负担。审判员 黄常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琳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