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7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秀春、马军利与王雪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利,王秀春,王雪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7266号原告:马军利,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王秀春,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王雪丽,女,1983年1月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马军利、王秀春与被告王雪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军利、王秀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利、王秀春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利、王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军利、王秀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景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