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8168吴泽亚与吴萍、王佳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亚,吴萍,王佳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168号原告吴泽亚。被告吴萍。被告王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亚与被告吴萍、王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吴泽亚负担。审 判 长 陈娴静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