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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8168吴泽亚与吴萍、王佳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亚,吴萍,王佳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168号原告吴泽亚。被告吴萍。被告王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亚与被告吴萍、王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吴泽亚负担。审 判 长  陈娴静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