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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善清与张兴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清,张兴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1156号原告:王善清,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现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张兴发,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清与被告张兴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善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丽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晓兰附: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