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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伍鹏与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罗尧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鹏,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罗尧款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772号原告伍鹏,男,1993年9月4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鹏。第三人罗尧款,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鹏与被告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尧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三方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伍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尧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鹏撤回对被告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尧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伍鹏负担。审 判 长  邹 鲜审 判 员  罗 武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