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伍鹏与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罗尧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鹏,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罗尧款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772号原告伍鹏,男,1993年9月4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鹏。第三人罗尧款,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鹏与被告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尧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三方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伍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尧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鹏撤回对被告新化县三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尧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伍鹏负担。审 判 长 邹 鲜审 判 员 罗 武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