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建省、王秋洪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建省,王秋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428号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假日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959500713。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施建省,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秋洪,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8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3475Y。代表人许文足,该分行负责人。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省、王秋洪、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情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