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会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会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163号原告: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630550C。法定代表人:吴元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风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会鹏,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会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泰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