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邬建华、徐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邬建华,徐坚,李琛,穆志华,李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760号原告: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严州大道水韵天城108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孙卫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建华,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被告:徐坚,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李琛,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穆志华,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李琴,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建华、徐坚、李琛、穆志华、李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现因被告徐坚、穆志华已向原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故原告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14元,减半收取290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7元,由原告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