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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牵俤与郑伙香、谢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牵俤,郑伙香,谢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329号原告:曾牵俤,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伙香,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谢友华,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曾牵俤与被告郑伙香、谢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曾牵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牵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牵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曾牵俤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