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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施德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继伟。委托代理人黄紫薇。委托代理人徐先飞。上诉人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璘立公司”)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1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璘立公司系本市虹口区海伦路XXX号底层商铺的承租人,该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10月9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收到璘立公司来信,请求市规土局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法人财产权,要求市规土局及责令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向其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依然存在璘立公司的法人财产、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限制的海伦路土地不能交地、出让、划拨、转让给上海虹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市规土局审查后于同年10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书面回复璘立公司:“来信所述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璘立公司认为市规土局对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未予答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市规土局对璘立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判令市规土局五个工作日内对璘立公司申请给予书面答复。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璘立公司承租的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其与涉案房屋土地的划拨等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璘立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璘立公司争议的缘由在于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对房屋征收补偿的争议可以合法形式另行主张。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5月27日裁定驳回璘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璘立公司。裁定后,璘立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璘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涉案房屋与占有土地使用权存在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受到法律、法规保护。虹口区人民政府征收上诉人房屋,实质上需要的是收回上诉人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上诉人房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合法收回上诉人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其没有依法完成征收。被上诉人负有管理上海市国土资源的法定职责,应当管理土地使用人合法使用土地,依法对上诉人予以保护,上诉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审理上诉人原审诉请。被上诉人市规土局辩称,上诉人来信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被上诉人职权范围。上诉人系涉案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上诉人来信主诉事项为虹口区人民政府强拆其承租的涉案房屋,针对该房屋的征收行为系虹口区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系涉案房屋承租人,与土地划拨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已履行了信访工作职责,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信访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在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信件中,其要求被上诉人及责令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向其进行承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不能将海伦路土地交地、出让、划拨、转让等职责并给予答复。经查,上诉人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涉案房屋土地的划拨等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无不当。需要指出,对于上诉人的信件,被上诉人根据《上海市信访条例》作出信访答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璘立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佐莲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