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仁保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仁保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791号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检察机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陈仁保,男,1945年6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现于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8)熟刑初字第1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仁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仁保患高血压病Ⅱ期、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前列腺增生、肝囊肿、腰椎退变疾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常刑执字第55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仁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3日止)。2013年3月6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因罪犯陈仁保患高血压病Ⅱ期、前列腺增生、腰椎退变、肝囊肿、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生活不能自理,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2014年3月2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将罪犯陈仁保予以收监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新康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新康监狱指派民警姜学刚、陆俊龙提出减刑建议,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国平、代理检察员申浩出庭发表检察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提出,罪犯陈仁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三类罪犯,建议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认为,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仁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宣读、出示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及常熟市人民法院���2008)熟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仁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仁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