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楼祖定、梅丽琦与陈鸿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祖定,梅丽琦,陈鸿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楼祖定,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梅丽琦,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鸿妹,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楼祖定、梅丽琦与陈鸿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鸿妹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至上海市普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强制过户,但在解除对祁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查封时发现,在本案审理阶段,该套房屋已于2016年8月25日被另案查封。本院向普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此套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交易中心以此房屋未解除全部查封为由拒绝配合过户。而本案又无权撤销他案出具的对该房屋轮候查封的裁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你认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需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相关依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规定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