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欧祥贵、欧宗阳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祥贵,欧宗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2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祥贵,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欧宗阳,男,1996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大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祥贵、欧宗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祥贵、被告人欧宗阳及其辩护人黄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4日13时许,蔡某某、欧某1、欧祥贵等人堵塞渝巴路103省道白帝镇场镇路段,造成交通堵塞,奉节县公安局白帝派出所接警后,教导员毕某某带领民警李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前去执勤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欧祥贵不听民警劝阻,执意要堵塞交通,毕某某、杨某某在劝离欧祥贵的过程中,欧祥贵的侄儿欧宗阳用拳头殴打杨某某头部、面部。后欧宗阳不听劝阻多次殴打杨某某,欧祥贵也绕到杨某某身后,右手抓住杨某某的衣领,左手抓扯杨某某,造成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欧祥贵、欧宗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祥贵、欧宗阳系共同犯罪、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祥贵、被告人欧宗阳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宗阳是在看见自己的亲属被带走的情况下妨害公务,与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有别;欧宗阳系自首、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欧祥贵的嫂嫂蔡某某认为丈夫欧某1被他人殴打一事未得到解决,蔡某某、欧某1堵塞渝巴路103省道白帝镇场镇路段,造成交通堵塞。奉节县公安局白帝派出所接警后,教导员毕某某带领民警李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前去执勤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欧祥贵不听民警劝阻,执意要堵塞交通,毕某某、杨某某在劝离欧祥贵的过程中,欧祥贵的侄儿即被告人欧宗阳用拳头殴打杨某某头面部,后欧宗阳不听劝阻多次殴打杨某某,欧祥贵也绕到杨某某身后对杨某某抓扯,造成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被告人欧祥贵、欧宗阳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5月22日主动到奉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警官证、民警身份证明、接警单。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4、证人谭某某、胡某某、欧某2、刘某1、刘某2、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欧祥贵、欧宗阳的供述。6、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8、视频资料。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且经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祥贵、欧宗阳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祥贵、欧宗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欧祥贵、欧宗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明知是警察在执行公务,仍不听劝阻,殴打民警,堵塞交通,二被告人虽然是在看见自己的亲属被带走的情况下妨害公务,但不影响对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辩护人提出欧宗阳是在看见自己的亲属被带走的情况下妨害公务,与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有别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欧宗阳系自首、初犯、偶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采纳,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祥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被告人欧宗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