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蓉、阎怀文与上海启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蓉,阎怀文,上海启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771号原告:杨蓉,女,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原告:阎怀文,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系被告阎怀文妻子),女,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被告:上海启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平国文。原告杨蓉、阎怀文与被告上海启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蓉、阎怀文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蓉、阎怀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孙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