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范贤书、张灿洪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贤书,张灿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29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范贤书,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灿洪,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贤书因与被上诉人张灿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贤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范贤书偿还张灿洪工程劳务费4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灿洪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2014年7月,范贤书与张灿洪进行结算,确认当时范贤书确实尚欠张灿洪工程劳务费80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但之后范贤书曾向张灿洪偿还过40000元工程劳务费,范贤书目前尚欠张灿洪工程劳务费40000元,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80000元;二、本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范贤书与张灿洪于2014年7月进行结算,并签署了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上的落款时间应当为2014年7月10日,但张灿洪提供的结算单上落款时间是2014年9月20日,显然系张灿洪为规避时效制度而篡改的,根据结算单上的实际落款2014年7月10日,依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时间,已于2016年8月10日届满,张灿洪于2016年9月13日才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张灿洪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准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原判。张灿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范贤书返还张灿洪工程余款80000元及30%的违约金24000元,共计104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张灿洪提供的《劳务协议》系复印件,范贤书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该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范贤书主张在其签署《工程款结算单》后还向张灿洪支付了4万元,但张灿洪予以否认,且范贤书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范贤书认为张灿洪篡改了《工程款结算单》的落款时间,但却未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故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认《工程款结算单》的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范贤书于2014年9月20日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单》,可以认定范贤书尚欠张灿洪工程劳务费80000元未支付,张灿洪请求范贤书立即偿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庭审中,张灿洪、范贤书均确认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在签署《工程款结算单》后一个月内付清80000元的事实。但范贤书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张灿洪从应付款日即2014年10月20日至今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张灿洪主张24000元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范贤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张灿洪支付工程劳务费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4年10月2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张灿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范贤书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范贤书上诉提出在工程结算之后已经支付40000元工程款以及《工程结算单》落款时间“2014年7月20日”被篡改为“2014年9月20日”,均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范贤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范贤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秋萍审 判 员 李文颖审 判 员 陈雁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蔡 娟书 记 员 郭梦铃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