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全微特轴承有限公司与曼泰克斯(天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全微特轴承有限公司,曼泰克斯(天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362号原告:天津市全微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36号院内3号楼三层307号。法定代表人:田霏,经理。被告:曼泰克斯(天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工农联盟农场旁天津干部管理学院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报全。原告天津市全微特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曼泰克斯(天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全微特轴承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型号的压力轴承内套、外套,精密滚针轴承若干,合同总价款人民币13100元,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后按指定地点时间交货”,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和2014年10月8日分批履行了送货义务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了相应的有效发票,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请,被告仍迟迟未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货款人民币13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17年6月13日前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653.2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曼泰克斯(天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彼此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工农联盟农场旁天津干部管理学院院内;而双方所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的履行地亦为天津市西青区工农联盟农场旁天津干部管理学院院内(由原告送货至此地址)。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共同所在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石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伟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