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祥,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董事长。上诉人赵祥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祥上诉称:其是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位于闽侯县,本案应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赵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赵祥作为案涉借款合同的债权受让人,诉请被上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归还钱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上诉人作为原告,诉请被上诉人交付货币,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应为上诉人,上诉人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赵祥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本案应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5110,153)?)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javascript:SLC(5110,154)?)、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