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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964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沈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沈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64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568号。主要负责人:牟良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峰,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光,该行员工。被告:沈斌。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被告沈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欢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为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