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曾祥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9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斌,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苏军、赵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曾祥斌无驾驶证且酒后驾驶黑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267号大耿家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在执勤中查获。经司法鉴定:曾祥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50mg/100ml,系醉酒。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祥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祥斌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2.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酌定从重处罚;3.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祥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世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久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