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法甲、范玉花申请执行马学文、马长伟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法甲,范玉花,马学文,马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85号申请执行人马法甲,男,194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申请执行人范玉花,女,194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马学文,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马长伟,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马法甲、范玉花申请执行马学文、马长伟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已���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执字第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