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显光与梁瑞兵、周学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显光,梁瑞兵,周学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821号原告:任显光,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闰斌,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瑞兵,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周学容,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任显光与被告梁瑞兵、周学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梁瑞兵、周学容于201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3月29日登记离婚,于2017年7月6日登记复婚。2017年2月14日,被告梁瑞兵立据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后,被告梁瑞兵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剩余款项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瑞兵、周学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任显光借款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已减半),由被告梁瑞兵、周学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