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炳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5执36号被执行人:李炳吉,男性,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陆丰市。本院在执行李炳吉没收财产等一案中,(2016)粤1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应没收李炳吉个人财产3万元、罚金1000元。依主动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炳吉发出:⑴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的义务;⑵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申报个人财产;⑶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其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对被执行人李炳吉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证券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陆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李炳吉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依被执行人李炳吉的申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的查询反馈及陆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反馈,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李炳吉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被执行人的申报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炳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李炳吉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的义务,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位从审判员 张戊财审判员 黄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