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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海伟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伟,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民初2601号原告:叶海伟,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李军,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叶海伟为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军归还原告借款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25日,被告李军向原告叶海伟借款4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今向叶海伟借得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于2016年12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求。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军归还原告叶海伟借款4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海伟借款4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奕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