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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月成、余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月成,余木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64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3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荣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拓,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月成,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余木芳,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月成、余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