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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秀英、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李国华,晋亮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66年5月1日生,汉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晋亮全,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秀英、李国华与被执行人晋亮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寒滨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滨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