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362号陈某甲、陈某乙、朱某:依据发生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某乙、朱某已将执行款3000元向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兑付,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