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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多星与刘昊、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多星,刘昊,周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518号原告:汪多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歌,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飞,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昊,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周媛,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多星与被告刘昊、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多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媛的起诉。本院认为,汪多星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多星撤回对周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审理终结后一并处理。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