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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云先、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云先,华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4671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丽,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忠,。被告:华云先,。被告:华彬,。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被告华云先、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汤罗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丽、徐月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云先、华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借款1、贷款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借款人:华云先3、贷款本金:70万元,已归还5855.61元,剩余694144.39元。贷款期限: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6日。利率:月息7.2‰,逾期利率为上浮50%。4、欠息情况:截止2017年4月21日的结欠利息为12862.23元。5、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3300元。二、保证6、保证人:华彬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8、保证期间: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9、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10、特别约定:放弃抵押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优先权。三、抵押11、抵押人:华彬12、抵押财产:丽锦家园3幢甲单元101室的房产13、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常金字第××号14、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14、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是。15、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金坛市房他证字第××号16、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华云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94144.39元,利息12862.23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4月21日),律师代理费23300元,合计730306.62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华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以被告华彬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江南银行与被告华云先签订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与被告华彬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华彬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被告华云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现被告华云先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江南银行有权要求华云先归还所有本息,并行使抵押权,要求华彬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云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4144.39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为12862.23元,并承担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3300元。二、若被告华云先不能履行上述判决内容,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华彬抵押的坐落于丽锦家园3幢甲单元101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数额为1000000元)。三、被告华彬对被告华云先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52元,由被告华云先、华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罗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吉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