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新国、蔡黎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新国,蔡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新国,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蔡黎明,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常新国与被执行人蔡黎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10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黎明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