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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697号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49700201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1号。法定代理人:刘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法务。被告: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2070378D。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石化北路东段718号。法定代表人: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波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