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樊立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8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宁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立龙,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住宁晋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宁晋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立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少侃,被告人樊立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7日16时许,在赵宁线孙村村北路口处,被告人樊立龙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冀E×××××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樊立龙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樊立龙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樊立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0.52mg/100ml。案发后,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樊立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证言,事故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过程,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立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樊立龙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被告人樊立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立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双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祥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