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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刘志忠与陈远财、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忠,陈远财,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47号申请人:刘志忠,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礼军,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青,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陈远财,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18号财智广场A栋商业A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3320X4。法定代表人:刘晓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刘志忠诉陈远财、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宝马牌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赣州××支行的银行存款216000元(账号:15×××56);二、查封申请人刘志忠所有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赣B×××××)。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