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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熊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熊德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96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4800E。负责人:鲁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全红,男,该支行员工。被告:熊德友,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与被告熊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期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