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与方艳萍、尹冬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方艳萍,尹冬峰,杭州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6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负责人:黄伟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滨、庞敏,系公司员工。被告:方艳萍,女,汉族,1992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尹冬峰,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杭州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彭金羽。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诉被告方艳萍、尹冬峰、杭州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杭州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归还所欠透支款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