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2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舒小英、叶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小英,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小英,女,汉族,1963年4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叶彬,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小英与被执行人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彬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