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15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腾达大街以北,镜湖东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树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拥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跃江审 判 员  唐顺江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