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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被告王续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林,王续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345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廖阳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坚,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林被告:王续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系被告王续荣之子。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被告王续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小兰人民陪审员  邓丽蓉人民陪审员  吴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慧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