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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立强、徐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强,徐晶,王振宇,赵秀春,德州市恋家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426号申请人:刘立强,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申请人:徐晶,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赵秀春,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市恋家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农机小区5号楼营业1号。法定代表人:娄财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