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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严某与昆山市教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昆山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82行初154号原告严某,男,2011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望城县,现住昆山市。法定代理人许某,女,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望城县,现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XX,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莲,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市教育局,住所地昆山市震川西路1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昆山市教育局要求安排原告入学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其诉讼请求,对其诉讼请求行使处分权,本案中严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忠代理审判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