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3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楚雄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禄丰县妥安乡某某石场民间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县妥安乡某某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577号申请人楚雄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禄丰县妥安乡某某石场。法定代表人钟某福,系砖厂法人。本院在执行楚雄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禄丰县妥安乡某某石场民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禄丰县妥安乡某某石场股东的股份被其它法院冻结,无法处置其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331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泽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