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9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国与被执行人何小莉、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国,何小莉,吴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925-1号申请执行人:卫国,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南区5号楼1单元10号。被执行人:何小莉,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吴博,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5号2单元6层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国与被执行人何小莉、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159号常春藤西区5号楼2单元212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106023-21-1-5-21203~1)归何小莉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小莉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159号常春藤西区5号楼2单元212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106023-21-1-5-21203~1),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