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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9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国与被执行人何小莉、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国,何小莉,吴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925-1号申请执行人:卫国,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南区5号楼1单元10号。被执行人:何小莉,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吴博,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5号2单元6层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国与被执行人何小莉、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159号常春藤西区5号楼2单元212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106023-21-1-5-21203~1)归何小莉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小莉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159号常春藤西区5号楼2单元212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106023-21-1-5-21203~1),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