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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细忠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细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50号罪犯谢细忠,男,1972年4月6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蕉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细忠于2015年7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蕉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判决该犯赔偿款186408元。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3月累积获考核计分1850分,兑换表扬3次;间隔期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3月累积获考核计分1850分。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细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细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