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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294号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左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左某某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左某某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素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