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小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670号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沿江路“一水天城”二期10栋架空层。法定代表人:陈奕玲,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小刚,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陈小刚(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小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香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