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肖勇与周虹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周虹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544号原告:肖勇,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虹佑,女,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与被告周虹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勇负担。审判员 林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