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祁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俊林与李志刚返还财产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09)祁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林。被执行人:李志刚。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与被执行人李俊林返还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太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712号、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李俊林依据太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712号、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