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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朱扩明与秦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扩明,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皖1321执419号申请人:朱扩明,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342221197102160078,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秦汉,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27岁,汉族号码342221199004176059,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朱扩明与被执行人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次川审判员  张红雨审判员  侯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