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锦荣与陈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荣,陈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117号原告李锦荣,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维,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李锦荣与被告陈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锦荣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