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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锦荣与陈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荣,陈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117号原告李锦荣,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维,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李锦荣与被告陈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锦荣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