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添送与龙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添送,龙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2321号原告吴添送,男,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龙洪,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吴添送诉被告龙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同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添送、被告龙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万元。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被告驾驶粤A×××××汽车行至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路段,与原告的妻子李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李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4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无证驾驶,李某横过马路未在人行横道下车推行,各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2010年7月19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订立赔偿协议:被告于2010年9月4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2万元。之后,被告仅支付33万元。2017年5月15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和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于法不悖,具有约束力。被告未能按时付款,构成合同违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吴添送支付9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龙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人民陪审员 胡大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志伟书 记 员 游佳男 百度搜索“”